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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代賦稅製度

賦稅製度作為管理國家經濟,充盈國庫的一種重要手段,在我國歷史久遠。早在春秋戰國時期,魯國便實行了「初稅畝」,「初」是開始的意思,即開始按畝收稅,此製度不分論公田還是私田,均按照土地面積納稅,實際上承認了私田,對於大力開墾土地意義深遠,同時國家的收入也在增加,所以史學家也將此製度看做是我國古代農業稅收的開始。
唐朝前期采取租庸調製,依據戶籍製度,按照人丁來征稅。「租」指的是每人每年向國家繳納粟兩石;「庸」指的是每年為國家服徭役二十日,若國家不需要其服役或者本人不願服徭役,則可用交納絹或布來代替;「調」指的是繳納一定量的絹、棉或布、麻。安史之亂後,受到戰亂沖擊,人口急劇減少,租庸調製無法滿足國家收入,遂采用兩稅法,征稅的標準從人丁轉向了田產和戶,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庫緊張的局面,同時也讓收入的類別減少,對人口的管理和約束逐漸變得松散。
明朝時期,隨著土地私有製的發展,土地兼並嚴重,大地主巧取豪奪農民土地並且想盡辦法躲避賦稅,加之朝廷冗員開支巨大,導致國庫一度十分拮據。此時,「一條鞭法」的稅收製度被提上歷史舞臺,該製度最顯著的特點在於合並賦稅和徭役,主要集中在谷物和銀錢兩方面,進一步減少了稅收名目,是稅收從物到錢的重要轉變,為清朝的攤丁入畝製度的實行做了鋪墊。
縱觀古代幾次重要的稅收製度演變,主流趨勢是稅收是朝廷調節經濟,進行國家管理的重要手段。收稅名目變少,從以谷物,力役,絹布,銀錢到主要收取錢,完成了從物到財的轉變,對我國現代稅收製度的變革影響比較大。